品牌建设

沾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沾化区品牌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沾化县政府 2024-06-29 关键词: 绿色门槛



沾政发〔20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沾化区品牌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7月28日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沾化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沾化区品牌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大力实施质量强区和品牌战略,有效利用财政资金引导企业加强质量创新,提升质量发展水平,夯实品牌建设基础,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品牌高端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参照《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好品山东”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滨政字〔2021〕44号)和《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滨政发〔2017〕6号)等有关文件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我区依法成立、完成相应项目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奖励补助。

第三条 区级品牌培育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在年度区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共同负责品牌培育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申请奖补的项目需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并在带动地方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条 奖补范围

(一)标准化工作建设。主要用于主导、参与标准制修订,承担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完成标准化示范(试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实验室创建及省级技术标准创新中心(试点)、获得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等项目。

(二)品牌创建基础工作。主要用于马德里商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卓越绩效管理模式(GB/T19580)或专项技术改进、省高端品牌企业等项目。

(三)品牌培育工程计划。主要用于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世界品牌500强”“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单、国家品牌价值评价榜单,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好品山东”“泰山品质”认证等项目。

第六条 奖补标准

(一)提升标准行业引领

1.对主持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依据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在市财政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费用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费用补贴;对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按参与程度给予费用补贴: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在市财政给予30万元费用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给予5万元费用补贴;对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且在所有起草单位中排名第二位次的单位,在市财政分别给予13万元、9万元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补贴;对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且在所有起草单位中排名第二位次的单位,在市财政分别给予9万元、6万元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补贴;对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且在所有起草单位中排名第三位次的单位,在市财政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补贴;对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且在所有起草单位中排名第三位次的单位,在市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补贴。对主持制修订省、市级地方标准的单位,依据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区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的费用补贴;对参与制修订省、市级地方标准的单位,按参与程度给予费用补贴,其中排名在第二、三位的单位,区财政补贴数额分别为主持制修订补贴的50%和25%。对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市地方标准,排名在第四至第十位的单位,区财政补贴数额为主持制修订补贴的10%。

2.对新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依据管理机构发布的公告或证明,在市财政分别给予 20万元、15万元费用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费用补贴。

3.对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依据批准立项 文件、验收确认材料或证书,在市财政给予15万元费用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给予3万元费用补贴;对承担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依据批准立项文件、验收确认材料或证书,区财政给予10万元费用补贴。

4.对获得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在市财政一次奖励15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一次性给予2万元费用补贴。

(二)支持品牌基础创建

5.对新增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不包含续展、变更和转让等)的单位,在市财政每件补助经费1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每件奖励经费0.2万元。

6.对新增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不含复审)的单位,在市财政每张证书补助经费1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每张证书奖励经费0.2万元;对新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不含复审)的单位,在市财政一次补助经费2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每张证书一次性补助经费1万元。

7.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GB/T19580)或实施专项技术改进并有效运行的单位,在市财政给予每家不高于5万元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给予每家2万元资金补助。

8.对新认定为省高端品牌企业的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经费5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每家一次性奖励经费2万元。

(三)推进品牌高端化发展

9.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在市财政按不少于省级奖励标准的50%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每家按不少于市级奖励标准的30%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在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在市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10.对入围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单的企业,在市财政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入围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发布的国家品牌价值评价榜单的企业,在市财政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每家一次性奖励3万元。

11.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单位,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

12.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在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20万的基础上,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13.对获得“好品山东”称号的单位,在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泰山品质”认证证书的单位,在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七条 使用原则

(一)本办法仅对上述第六条新获得奖励项目给予奖励补助,对复评、续展、变更、转让等情形不给予奖励补助;

(二)同一项目或产品在同一年度内获得同种奖项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三)针对同种奖项,同一项目或产品在不同年度先获得低级别奖励,后获得高级别奖励的,各年度按相应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先获得高级别奖励,后获得低级别奖励的,不再对低级别进行奖励;

(四)不符合“绿色门槛”制度、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有关要求的企业不予补贴奖励。

第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预算和工作开展情况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区财政局根据市场监管部门项目评审情况拨付资金。申报单位收到奖补资金后,应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品牌建设工作的经费投入,严禁用于发放个人福利、奖励、津贴、补贴等。  

第九条 获奖单位应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违法行为,要将骗取的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区财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获奖单位有宣传、介绍先进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和提升品牌价值,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助推全区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原有相关奖励政策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返回上一步

山东绿色低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