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能源行业安全专家委员会运行管理,更好发挥安全专家智力支撑作用,提升我省能源安全监管科学决策水平和技术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能源行业安全专家委员会的建立、管理、使用和维护,以及专家的举荐、调用、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员和专家是指经省能源局审核,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参与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现场评审、执法检查、培训考评、规划编制、政策研究、技术咨询、项目评审、项目验收、标准制订和各类达标评优等活动。
第二章 组成和职责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在省能源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山东省煤矿和能源安全技术服务保障中心(以下简称“省能源安全技术中心”),承担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包括专家的出入库调整、抽取使用、培训考核、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约为60人,下设煤矿、电力、新能源、新型储能专业委员会,并分别建立专家库,为专家委员会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主要职责:
(一)对全省能源行业安全工作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为能源安全监管相关重要政策措施制定和关键问题研究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三)对重大风险防控、重大灾害治理、重大隐患整治等进行科学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四)开展能源安全专题调研、培训授课、学术交流、课题评审、技术合作等活动。
(五)参与现场安全检查、评审验收、培训考评、突发事件处置、事故调查和各类达标评优等活动,并出具专家意见。
(六)参与能源安全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家主要职责:
(一)参与重大项目、重大行政决策可行性研究及风险评估。
(二)参与有关能源行业安全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发展战略论证。
(三)参与现场安全检查、评审验收、培训考评、突发事件处置、事故调查和各类达标评优等活动,并出具专家意见。
(四)参与能源安全工作的专题调研、培训授课、学术交流、课题评审、技术合作等活动。
(五)参与能源安全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委员和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能源行业安全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他人的干预。
(三)参加安全生产业务教育培训。
(四)执行委派任务时,可以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五)按规定获得专家劳动报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委员和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省能源局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未经许可,不得以省能源局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二)接到工作通知后,应当及时回复、确认,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任务。
(三)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开展工作,并对发表的意见或建议承担相关责任。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规定,对涉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五)如实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并接受聘用单位的考核评价。工作和往返途中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制度,如实报告身体状况,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六)工作单位、职称等级、联系方式等主要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一个月内上报。
(七)自觉遵守劳动安全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运行和管理
第十条 委员和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专家职责。
(二)熟悉能源行业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5年以上相关行业安全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理论和业务水平较高。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条件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至中级职称。
(四)应能深入生产一线开展工作,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处置安全风险隐患的能力。
(五)在职人员需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并推荐。
(六)身体健康,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专家委员会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七)具备参加省能源局组织的各项工作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入库管理:
(一)入库方式。入库采用公开举荐、定向邀请和行业推荐等方式。
(二)入库申请。按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举荐、市级监管部门审核把关的方式进行。
(三)评选公示。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申报材料,由各相关处室(单位)对上报的专家进行评议审核,确定拟入库人员名单,经省能源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入选。
第十二条 各处室、各部门、各单位选派使用专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根据安全工作需要,填写《聘请专家申请表》(附件1),经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由省能源安全技术中心随机抽取专家,与被抽取专家确认工作任务,并及时对使用处室部门单位反馈《抽取专家表》(附件2)。因特殊情况需要指定专家或聘请库外专家进行工作时,需填写附件1中“指定专家”一栏。
(二)在任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书面评价,填写《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附件3),送省能源安全技术中心汇总。
(三)参照《山东省省直部门专家评审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行〔2022〕24号)等规定,支付专家费用。
第十三条 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工作任务对象属于专家工作单位或退休前所在单位的。
(二)工作任务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与专家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
(三)工作任务对象与专家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足以影响专家公平、公正开展工作的。
(四)在评审、检查前被提出合理回避申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省能源安全技术中心会同有关处室、单位,根据专家工作表现、培训考核、应邀情况等,对不能正常履职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及时作出调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聘用为省能源局专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职责或义务,一年3次及以上无故不接受任务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提供有失公允或错误的意见结论,对相关安全生产现场评审、执法检查、培训考评、规划编制、政策研究、技术咨询、项目评审、项目验收、标准制订和各类达标评优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省能源局专家名义从事推销产品或服务、吃拿卡要等不正当活动的。
(五)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
(六)综合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档次的。
(七)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八)其它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情形。
对在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涌现的优秀技术管理人才,在所在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及时增补进入专家库。
第十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处室、部门、单位负责专家履职过程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聘请专家申请表
2.抽取专家表
点击查看原文件:《山东省能源安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鲁能源执监〔2024〕173号)
编辑:(安全技术中心)
信息来源:山东省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