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同时予以废止。
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1.随着新化学品的不断出现,以及人们对化学品危险性认识的提高,按照《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10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不断补充和完善。未列入《目录(2015版)》的化学品并不表明其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未列入《目录(2015版)》但经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为了便于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由10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协商一致后确定。同时将《剧毒化学品目录》合并入《目录(2015版)》,确保了剧毒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之间管理的协调性。
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许可等手段进行重点管理。对于混合物和未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为了全面掌握我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我国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和鉴别分类制度,企业应该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0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如果经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该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从源头上全面掌握化学品的危险性,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通过目录管理与鉴别分类等管理方式的结合,形成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