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草案)》
第二十八条(建筑绿色转型) 本市建立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措施,督促和引导相关责任主体在设计、建设、运行、改造等环节贯彻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 本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发展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碳排放建筑,推广绿色低碳循环建材、装配式建筑、绿色建造方式和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应用。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等工作,推进实施既有建筑绿色改造。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共建筑运行能耗与碳排放加强监管,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制定各类公共建筑运行能耗和碳排放限额标准。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景观照明的能耗控制和监督管理。
《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草案)》
第三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确定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强化绿色低碳规划设计理念,加强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应用,落实绿色建造与绿色施工要求。 其他类似政策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以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立法主旨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2022年8月,河南省司法厅就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召开立法座谈会,河南省司法厅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李大可根据大家讨论情况和达成的共识对座谈会进行了总结,并对下一步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积极有序推动《河南省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促进条例》,将河南省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相关政策举措以立法的形式固化下来。 2023年烟台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以法治护航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若干措施》,围绕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及组织保障等5个方面,制定22条具体措施,以全面提升法治服务保障能力为核心,护航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
《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五十四条,分为总则、基本管理制度、能源发展绿色转型、产业结构绿色转型、生活消费绿色转型、保障措施、附则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基本管理制度 一是强化规划引领,将绿色转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坚持双控管理,实行能耗、用地、用水等资源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制度,推动能耗双控逐步向碳排放双控转变。三是加强信息披露,明确相关用能和排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能源资源消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四是强化重点单位管理,明确列入重点单位名录内的企业依法开展监测计量、节能减排改造等绿色转型相关工作。(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 (二)保障能源绿色安全转型 一是优化能源结构,推行化石能源绿色低碳替代,促进光伏、风电、氢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新型储能方式的发展。二是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提升电网调节能力,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建设,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三是推动绿色电力交易,完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支持分布式发电企业向同一配电网区域的电力用户就近交易。(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 (三)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发展 一是在工业领域,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发展,鼓励企业通过节能降碳等方式减少能源资源消耗。二是在循环经济领域,推动资源化再利用产品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三是在建筑领域,完善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监管。四是在交通领域,构建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加快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 (四)形成绿色生活消费方式 一是鼓励绿色消费与出行,支持消费者优先购买、使用绿色低碳产品,引导公众优先选择绿色出行方式。二是促进资源节约使用和循环利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三是治理塑料污染,严格落实国家“限塑”“禁塑”要求,推进包装物减量。(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一条) (五)优化绿色转型保障措施 一是在规定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的同时,发挥金融和科技双轮驱动作用。二是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引导企业开展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三是完善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政策机制,逐步建立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下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四是深化碳市场建设,鼓励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及其衍生品创新。(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草案共8章57条,除了总则和附则外,包括双控转变、清洁能源、绿色生产、低碳生活、科技支撑、保障措施等章节。内容涵盖能源、工业、交通、建筑、农业、生活等六大领域和科技创新这个关键支撑,着力从基础制度、新型能源体系、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促进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 (一)关于制度机制。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规定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同时对绿色低碳转型原则和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社会职责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二是落实国家对于分阶段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的部署要求,结合当前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尚未建立的实际,专门设立第二章“双控转变”,解决“怎么转变”问题。草案明确规定完善能耗双控,探索建立碳排放双控制度,重点加强碳排放双控基础能力建设,对碳排放统计核算、碳排放评价、绿色低碳标准体系、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碳排放交易等制度建设作了先导性安排,体现浙江先行先试。三是充分发挥我省数字化优势,通过建设“双碳”数智平台、探索建立全省产品碳足迹数据库,为出口企业应对欧盟等碳贸易壁垒提供保障支撑。(第一条至第二十条) (二)关于清洁能源。草案聚焦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多措并举提升清洁能源供给能力,有效推动能源绿色转型、保供稳价。一是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草案明确规定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沿海核电,推动深远海风电建设,推进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融合发展,布局制氢设施,推动氢能在交通、储能、工业等领域的应用。二是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重点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有序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引导天然气消费。三是加强储能体系建设,合理规划抽水蓄能电站站点布置、建设规模、建设时序,科学布局并推动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四是为协调项目用能保障,推动达成能耗双控目标,草案明确规定要采取措施调入省外绿电,推动高耗能企业增加绿电消费比重。(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条) (三)关于绿色生产。一是加强绿色低碳产业培育,研究制定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加大对重点绿色低碳产业的土地、能耗、资金等要素保障力度。二是推动工业降碳,明确通过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强化细分行业新建项目能效准入评价等手段,实现工业能效提升、绿色低碳转型。三是推动建筑业降碳,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加快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应用。四是推动交通领域降碳,扩大新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逐步降低传统燃油汽车在新车产销和汽车保有量中的占比。五是推动农业降碳,推广农业低碳生产技术和优良品种,鼓励对老旧渔业船舶进行更新淘汰。六是率先提出服务业降碳,促进住宿、汽修、装修装饰、餐饮、快递等服务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七是为了应对即将到来的设备退役潮和国际碳贸易壁垒,草案对退役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光伏、风电设备循环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产业、减污降碳协同等作了具体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条) (四)关于低碳生活。一是推进低碳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并给予政策激励。二是针对公共建筑、公共机构节能空间较大的实际,强化建筑运行节能,推进节约型机关和“零碳”公共机构建设,规定公共建筑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单位,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三是针对食品浪费、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等难题,明确规定相关部门、经营者的责任,推广绿色产品,倡导绿色出行,全方位强化各方绿色低碳意识。(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五)关于科技支撑。草案聚焦把牢科技创新这个关键变量,有力度、全方位激发创新活力。一是要求设立绿色低碳转型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重点专项,推动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二是充分发挥全国唯一、落户浙江的国家绿色技术交易中心在绿色技术对接方面的优势,推动绿色低碳技术产业化落地。三是通过完善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评价、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先进技术推广等措施,激发绿色低碳转型科技创新活力。(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 (六)关于保障措施。一是加强财政保障力度,通过基金引导、政府采购、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绿色低碳转型。二是强化金融支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转型金融,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绿色发展领域的投融资活动。三是对在绿色低碳转型领域取得重大成果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激励。四是加强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推动能耗强度降低和碳排放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协同管理、协同考核,稳步实施对设区的市碳排放管理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确保绿色低碳转型落实落地。(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